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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重庆乙肝体检不合格帮助,熟悉各大医院和公务员体检岗位的流程

    2024-11-29 08:00:01 706次浏览
    价 格:面议

    公务员录用体检常规检查项目

    一、临床物理检查:

    一般健康检查:含

    1.一般检查:身高、体重、血压。

    2.内科检查:病史搜集、心、肺、肝、脾、神经系统等检查。

    3.外科检查:病史搜集、甲状腺、乳腺、浅表淋巴结、皮肤、脊柱及四肢关节、头颅、

    男性外生殖器检查、肛门直肠检查(含肛诊检查)等。(相关特殊职位加查文身)

    4.眼科检查:视功能检查(含视力、色觉)、眼睑、结膜、泪器、眼肌、角膜、巩膜、

    瞳孔等(含小瞳孔眼底检查)等。

    5.耳鼻喉科检查:耳语试验、耳(外耳、鼓膜)、鼻(外鼻、鼻腔)、口咽部、喉部等(含

    间接喉镜检查)等。(相关特殊职位加查嗅觉)

    6.口腔科检查:唇腭舌、腮腺、口腔粘膜、颞下颌关节等。

    二、妇科检查:

    1.病史搜集:含月经史、婚育史等。

    2.内诊:对已婚者做双合诊检查,外阴、阴道、宫颈、宫体、附件、阴道分泌物性状等。

    3.肛诊:对未婚者做肛腹诊检查,外阴、宫体、附件等。

    三、心电图检查:电脑多导联心电图

    四、腹部B超检查:含肝、胆、胰、脾、双肾

    五、胸部X线检查:胸正位片

    六、化验项目:

    1.血常规(全血细胞分析):

    2.尿常规及尿沉渣(离心镜检):

    3.血生化:

    3.1空腹血糖(FPG)。

    3.2丙氨酸氨基转移酶(ALT)。

    3.3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(AST)。

    3.4尿素(BU)。

    3.5肌酐(CR)。

    4.血免疫:

    4.1梅毒螺旋体血细胞凝集试验(TPHA):

    4.2艾滋病毒抗体检测(抗HIV)。

    注:

    1. 以上项目适应于一般职位的公务员录用体检,对特殊职位的公务员录用体检,应根

    据体检特殊标准具体职位要求,适当增加检查内容,如嗅觉检查、文身检查,等等。

    2. 以上项目为常规检查,如需进一步检查确定诊断的,其费用另收。

    3. 如各医院在检查方法、试剂等方面存在不同,可按实际发生情况收费,但检查项目必须统一。

    4. 血常规(全血细胞分析)、尿常规及尿沉渣及空腹血糖(FPG)的参考值范围应全国统一,特别是血常规(全血细胞分析)、尿常规及尿沉渣的参考值范围应执行卫计委下发的有关文件,其他检验项目的参考值范围因使用的试剂不同、检测方法等不同,各医疗机构可执行自己的参考值范围。

    公考体检关于眼压诊断的注意事项

    关于眼压 眼压是眼内容物作用于眼球内壁的压力。眼压测量虽然不作为公务员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,但作为青光眼三大诊断指标之一,在眼科检查发现可疑体征时仍需加做此项检查,故简要介绍如下:

    眼压参考值为10~21 mm Hg。眼压>24 mm Hg、昼夜眼压差>8 mm Hg或双眼眼压差>5 mm Hg,为病理性眼压。一般认为非接触性眼压计不够准确,其结果仅供临床参考,在确诊青光眼时应采用Goldmann压平眼压计、手持压平眼压计或Schiotz压陷眼压计测量。由于高眼压并非都是青光眼,而正常眼压也不能排除青光眼,所以在评判眼压测量结果时应注意以下问题:

    1)慢性单纯性青光眼早期眼压不是持续性升高,约有50%的患者单次眼压测量值低于21 mm Hg,因此,不能根据一两次眼压测量结果在正常范围内就判断为眼压不高,凡可疑病例应提供至少连续3天的单次眼压测量结果。此外,测量24小时眼压曲线,有助于发现眼压高峰及波动范围,是评判眼压的可靠依据。

    2)高度近视等巩膜硬度偏低者,用Schiotz压陷眼压计所测眼压往往低于实际眼压,故要求测量校正眼压或用压平眼压计测量。

    3)测量眼压时应注意测量误差。中央角膜厚度(CCT)是眼压测量的主要误差因素,CCT越厚,测得的眼压值越高,一些CCT较厚的正常人常被误诊为高眼压。CCT与压平眼压计测量值密切相关,所以在单项眼压高而无其他阳性体征时,应根据各地区条件做进一步检查,排除CCT因素所致的“假性高眼压”。

    慢性单纯性青光眼能通过公务员体检吗?

    慢性单纯性青光眼:属于开角性青光眼。本病双眼发病,发病隐匿,多数人无明显症状,常常在不知不觉中完全丧失视功能,临床上很大程度依靠体检才能发现。对体检中发现的视乳头杯盘比值(杯直径与视盘直径的比值,C/D)增大者,必须做进一步的青光眼排除检查。

    公务员体检肺结核标准

    4.1.2 结核病临床标准 《标准》中所列的各种结核病,包括现症患者及经但还未达到临床标准者,均作不合格结论。另外,对血行播散性肺结核,《标准》未作出明确说明,是因为此型肺结核病变广泛,后病变完全吸收者视为临床,病变融合者按继发性肺结核标准处理。

    按照本条款规定,结核病必须达到临床并稳定1~2年方可作合格结论。具体判定标准如下:

    【肺结核临床】

    经规范疗程(初治6个月,复治8~12个月,耐药及耐多药病例18~24个月)的抗结核,停药后病变全部吸收或无活动性(病灶稳定),经过1年的观察随访,无学复发和病灶活动(痰抗酸菌涂片每月3次、连续6个月均阴性或结核分枝杆菌培养阴性),可以作出临床的诊断及合格的结论。

    【肺外结核临床】

    经规范疗程的抗结核,停药后病变全部吸收或无活动性(病灶稳定),分泌物结核分枝杆菌培养阴性,经过2年的观察随访,无学复发和病灶活动,可以作出临床的诊断及合格的结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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