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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2025-03-20 02:38:01 2027次浏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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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:

   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,按照下列期限进行技术检验:

    (一)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;超过5年的,每6个月检验1次;

    (二)载货汽车和大型、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;超过10年的,每6个月检验1次;

    (三)小型、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;超过6年的,每年检验1次;超过15年的,每6个月检验1次;

    (四)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;超过4年的,每年检验1次;

    (五)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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